威廉希尔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王如发布时间:2020-11-10浏览次数:166

(院党字〔2020〕86号  颁发日期:202011月9日)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威廉希尔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承担监察职责的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审议或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1.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2.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3.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4.审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5.审议提交教代会的学校工作报告;

6.讨论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以及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

7.审议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8.审议学校运转中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9.讨论学校重要资产的投资、置换或出售事项;

10.讨论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1.讨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1.行政工作阶段性重要安排;

2.学校行政工作具体规章制度和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

3.学校运转中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事项;

4.学校接受超过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捐赠项目;

5.由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6.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7.学校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奖惩;

8.推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9.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提案的处理事宜。

(五)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领导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由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院长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二)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发至与会人员。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不予讨论。

第五条  会议的举行:

(一)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四)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第六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

(一)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

(二)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必要时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的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三)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经授权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

(五)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  会议决定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一)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有关会议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三)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领导做好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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